[摘要] 贷款买的房子,结果开发商现在无力建房交付,但业主还得为这房子还贷款。这样看似不可思议的事情,让家住南京(楼盘)下关的殷兵碰上了。
C开发商交不了房又没钱赔
法院: 借银行的钱还得妻女来偿还
经过吴江法院和苏州中院两次审理,2011年12月,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毛勇和中盛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且由中盛房产公司负责偿还毛勇、殷兵夫妇结欠银行的200多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殷兵上诉后,银行仍然认为她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清偿债务。不过因为毛勇已经去世,银行方面还作出调整,将作为财产继承人的女儿毛天琦也作为被告,2012年6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决定重新审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但是判决的结果却没有改变,法院认为,虽然向银行借款的合同上签名非殷兵本人签署,但是其与毛勇系夫妻关系,应认定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购置,殷兵应视为共同借款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借款合同虽有关联,但是相互独立,被告不能因房屋未交付而主张借款合同不成立。
另外,殷兵与中盛房产公司就购房借款清偿达成的协议也不能约束债权人建设银行。所以仍然判决殷兵与女儿毛天琦需归还银行的234万本金和30多万元的利息、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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