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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建议:人均住房超40平米部分需征房产税

广州日报  作者:黄颖川  2012-11-29 09:27

[摘要] 11月2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

11月2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

建议启动市政债

报告中指出,当前中国住房市场的主要矛盾是高房价超过居民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供给比重较低,无法满足居民需求。未来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将不能仅仅着眼于现有城市户籍居民而应覆盖到在城市居住的所有居民。

报告称,中国目前中长期内住房保障的目标应确定为:保障所有在城市生活的人群拥有“可支付的、合理、宜居的居住空间”。并建议,为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政府应当采取以经济利益调节、市场化管理手段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政策框架,其包含三大主体政策。

一是形成市场化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协调发展的住房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手段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需求,报告建议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同时将小产权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且免征保有环节房产税;二是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建议应及时推广上海、重庆经验,针对居民用房开征保有环节的差异化房产税;三是基于市场化原则管理保障性住房,增强保障性住房资产属性。这一政策的要义在于保障房应封闭运行允许中低收入居民按统一的、市价的70%的标准租赁或者购买。现阶段主要采取租赁的方式。

在该报告具体的操作细则中,建议对于城镇居民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对于40平米以下部分,则不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新上市的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计税范围。

此外,报告还称,除了政府建设的公共产权住房外,当前阶段还应通过税收手段将小产权房、空置商品房调动出来,接受政府租金管制,租赁给中低收入居民。此外,该报告还特别设计了相关配套政策,其建议应当启动市政债解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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