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今日开始正式实施,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一一回应。
,明确了父母赠与的房屋权属按产权登记或按份共有。
第二,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应归为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很多人会认为这样的规 定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是不合理的。”吴青说,其实该规定的适用,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对另一方保护的措施。首先,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处理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产权归登记一方,同时,未归还的贷款由产权登记方负责偿还,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吴青认为该规定一方面减少对婚前按揭购房产权认定的纠纷,另一方面防止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承担后续按揭还贷的重担。这样规定更有利于解决婚前按揭房产权问题。
吴青从一个已婚且为人母的律师的角度出发,认为在婚姻家庭当中,并没有谁付出多,谁付出少的问题。而在于夫妻双方对婚姻的忠诚与责任,再完美的法律都无法完全解决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一切问题,法律只能平衡和兼顾社会普遍的价值。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但它所能解决的只是司法实践中有共性或普遍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他重点
亲子鉴定:不配合要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及自然增值。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这次予以明确。
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婚姻法新解释没做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对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时间不同,情况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
“在以后的案件审判时,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案件指导制度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我们会出台相应规定。”杜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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