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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下月起实时结算 结核病免费诊治

珠江时报  2013-03-25 09:11

[摘要] 4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用将实施即时结算,同时,过渡期及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的生育津贴也将接受办理。昨日,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政策宣贯会,详细解读佛山市生育保险经办规程。

 

Q&A

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分娩可零星报销

问: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分娩、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可以报销吗?怎么办理?

答:可以零星报销。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12个月内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问: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怎么办?

答: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有记账费用发生,可持《就医确认凭证》办理变更。

问:参保人分娩时,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缴费满12个月,但参保人在休产假期间离开此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答: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地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以分娩日期为起始点,计算该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休产假的实际天数,并以此来核发生育津贴。

问:过渡期满妊娠16周,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在零星报销的时候,若有异地医疗机构的产检或住院生育医疗费的,该如何报销?

答:根据经办管理规程的规定,参保人必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常驻异地的证明材料,才可以把异地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列入报销范围。

问:追溯期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是否可以追溯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不可以。按佛人社【2013】8号文规定,必须是符合佛人社【2013】2号文规定的参保人,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追溯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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