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出台,一年没动静,征闲置费两年未动工,或被收回。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政府或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1月20日,高明区出台《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与此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视为闲置土地。
事实上,国土建设土地成为“闲置土地”,除了使用权人的原因之外,有时也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因此在处置闲置土地方面,会有不同的区分和处置方式。
《意见》提出,因政府未按照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或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无法按原先计划开工。这些都是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会有不同处理方式。
例如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动工开发期限,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也可以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表示,另外,政府还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然,如果非政府等原因而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将进一步加强。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介绍,如果在开发后一年仍未动工,将收取闲置费。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融资担保。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表示,目前高明控制闲置土地的情况总体上较好,但仍存在少数闲置土地,这种情况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给土地市场运作带来不利的因素。接下来高明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进一步促进高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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