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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停车位拟明码标价

新快报  2011-11-19 06:30

[摘要] 近日,佛山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小区车位在销售时应当首先满足该配套区域业主的需要。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称,通过预先公示程序和明码标价销售,今后车位的销售更加透明,有利于抑制恶意的车位投资炒作。

近日,佛山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小区车位在销售时应当首先满足该配套区域业主的需要。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称,通过预先公示程序和明码标价销售,今后车位的销售更加透明,有利于抑制恶意的车位投资炒作。

车位首先应满足业主需要

此次针对全市范围内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要一次性全部向社会公开销售。在销售时,应当首先满足该配套区域业主的需要。同时还要求,必须要同时满足“小区所有规划车位已确权”、“已向全小区业主公开拟发售的全部商品停车位,向小区业主销售工作已结束”、“每月1次在小区公示拟向社会出售商品停车位(库)的公告,合共不少于3次”这三项条件,开发商才可将剩余商品停车位(库)向社会出售,但不能改变其停车的使用功能。

售价要明确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应当包含该建筑区域的商品停车位(库)的总数量、销售时段(允许设定半年时间跨度的销售期)、销售价格区间(允许按商品车位(库)的品质分段定价,但必须明确承诺售价),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开发商还需同时签订商品停车位(库)的销售协议。商品停车位(库)销售协议应对销售时段和价格区间作出明确承诺。针对在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12月前将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方案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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