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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二奶的房产大婆可要回

羊城晚报  作者:贝贝  2011-08-14 09:46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

以前规定

已经付了钱,别找“小三”要?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广州唐红炬律师认为,很多案例中都提到了“分手协议”,征求意见稿中由于法院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因此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相当于是,男方包养“小三”,在分手时,双方约定分手费是5万元。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没有权利去到法庭上起诉,但如果男方已经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个保护二奶的规定引起极大的争议,也受到普遍的质疑。

新规解读

不让“小三”“二奶”合法化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人民法院在昨日公布最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将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剔除出去。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对此认为,这样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

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律师分析,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男方已经付了钱给“小三”就不能要回来,实际上让“小三”合法化,与道德要求是不相符的,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司法解释(三)取消这一条文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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