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全文19条中有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问题。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记者结合具体案例请来资深律师给读者一一作出解读。
新规解读:按比例补偿对方房产增值部分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如何进行补偿,司法解释(三)引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对第十条持赞成态度,认为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理要求,也照顾到了离婚案中房产纠纷众多的现实,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前提下,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主要考虑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及双方在还贷过程中的比例。
新规漏洞补偿比例
如何计算仍未规定
朱永平律师指出,对补偿的比例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是这个条文的缺陷。按照以往的做法,假设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男女收入情况相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男方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女方。
宁媛律师认为较公平的计算方式,应当是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的总额后,还要计算婚后还贷的比例,根据各自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为:(房产评估价格-剩余按揭-已支付款项)×婚后贷款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
律师支招注意保存
首付款证据
律师提醒婚前按揭买房的市民,注意保存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证据。特别是在恋爱、同居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避免与同居一方混同财产,支付款应当从个人银行账号上划出,并直接汇入了指定账号。
此外,离婚时对是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外一方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有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价值比较大的家居设施。
关键词:婚后房产
子女离婚不再分走爹妈赠与房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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