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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瞒用地性质签合同承包方损失260多万?》追踪

新快报  作者:李海强  2011-04-08 10:00

[摘要] 南海桂城南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南福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详见本报3月4日F08)有了最新进展。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麦善康(此前报道曾用化名“麦华”)与被告南福经济社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无效,遂驳回原告索要26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也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南海桂城南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南福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详见本报3月4日F08)有了进展。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麦善康(此前报道曾用化名“麦华”)与被告南福经济社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无效,遂驳回原告索要26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也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近日,麦善康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请上诉。由于自家违建厂房遭到强拆,而位于南福经济社的大量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至今却未拆除,麦善康为此还向佛山市国土局信访科举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清理违建。

合同无效索赔无果

据本报3月4日报道,因怀疑南福经济社在出租农业用地时故意隐瞒土地性质,致使建起的900多平方米厂房被强拆,蒙受经济损失260多万元,南福经济社村民麦善康为此将经济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对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济社则认为麦善康违约欠款,反诉诸法院要求其还清欠款并归还土地。

经审查,南海区法院决定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并于3月2日公开审理这一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南海区法院认为,本案涉讼土地“郑地塘底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涉讼土地的用途,但是从被告对应的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的内容看,双方明知涉讼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用于商业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而无效。

4月1日,南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确认原告麦善康与被告南福经济社于2006年8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无效,驳回原告麦善康关于索赔260多万元的诉讼行为。同时,法院也驳回南福经济社的反诉请求。

不服败诉举报违建

一审判决后,麦善康表示不服并提请上诉,目前他已将上诉状递交南海区法院,上诉于佛山中院。“南福经济社存在大量违建,为什么只拆我一家?这不公平!”令麦善康气愤的是,当年和他同一时间收到违建拆除通知的村民却躲过被强拆的命运,至今村里存在大量的违建厂房以及违法用地。

麦善康决定将村里的违建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4月6日,麦向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举报称,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南海分局桂城管理所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佛国土资南桂(执法)字【2008】第20号、24号、23号、18号),要求拆除的南福经济社大量违法建筑至今未能执行拆除,有失法律公正。

6日下午,佛山国土资源局信访科一位何姓的工作人员告诉新快报记者,信访科当天上午已收到麦善康举报南福经济社违建的相关材料,至于其举报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土局的职权管辖范围,则有待进一步了解。按照信访条例,有关答复会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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