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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早年借侄子名字买房 因房屋归属闹上法庭

珠江时报  2013-03-29 09:43

[摘要] 房产登记在侄子名下,但叔叔称房产是自己出资,只是借侄子名义购买,而侄子却坚称房屋是叔叔赠与自己的。昨天记者获悉,顺德区法院判决了这起叔侄争夺房产的案件,认定房产归叔叔所有。

 

审判:谁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属人?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盛名下,但是购房首期款以及后来的按揭还款、过户相关费用以及水电费都是由李某锦夫妻支付。李某盛对于李某锦出资的事实没有异议,该房屋也一直由李某锦夫妻居住使用。因此,李某锦夫妻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

李某盛认为房屋是李某锦赠与的,但是二人是叔侄关系,并非直系亲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房屋属于家庭重大财产,如双方存在房屋赠与关系,一般应有相关依据,但李某盛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锦夫妻确实有赠与房产的意思,因此他的陈述可信性较低。房屋出卖人吴某夫妻也陈述了李某锦夫妻的购房过程,从另一方面推翻了李某盛提出的赠与理由。

考虑到李某锦在购买房屋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李某锦夫妻负担部分诉讼费,并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锦夫妻所有。

释法:《房产权证》并非标准

该案主办法官、顺德法院北滘法庭副庭长周子昌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是确定房产所有权的优势证据,但并非标准。

《物权法》第33条亦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他才是真正的房产所有人时,可以不受房产权属证书内容的约束,从而获得事实上的公正对待。当事人对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产请求确认归自己所有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购房出资、实际使用房屋等情况综合判断真正的房产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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