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徐女士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1998年房屋动迁,徐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分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长期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小女儿对母亲照顾颇多,因此徐女士在2006年立下自书遗嘱,称自己在百年后将这套房屋留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
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房地产时报
案情:
2002年10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结婚。考虑到女儿仍租住在别的小区,且暂时无力购买房屋的情况,2003年2月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并全部登记在王某名下。
2004年初,夫妻生下一子。2007年,两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开始分居。
2010年,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儿子,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判决儿子归王某抚养,李某给付抚养费,同时判决王某父母赠与她的两套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李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合情合理的,这样的处理也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这种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这两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并无不当,但是为了公平的角度,对李某付出的装修款10万元部分,应判决王某给予李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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