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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台 拆迁市场化还有多远

经济视点报  作者:李志磊  2011-06-23 10:32

[摘要] 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继今年1月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深化拆迁改革力度。

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继今年1月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深化拆迁改革力度。

此次出台的评估办法,首次将拆迁补偿由原来的按政府指导价格补偿,修改为完全按照市场价值来评估,并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新的评估办法的出台到底能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拆迁暴力,拆迁市场化还有多远?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政策的实际效果如何,还得看各地的具体执行情况。

政策的新变化

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以前的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

“评估办法的出台是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刘社说。

除此之外,评估办法的出台更多的体现出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土地的价值。

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强拆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在拆迁中体现土地价值,是评估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以往的房屋拆迁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往往忽略了土地的价值。这次的评估办法就对此有了明确规定,“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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