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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税费一栏"摆乌龙"买卖不成还上法庭

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2011-03-31 10:21

[摘要] 房产中介周旋买卖双方,却在税费一栏“摆乌龙”。“税金:/”的写法到底指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还是由实际情况待定,双方因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房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房产中介周旋买卖双方,却在税费一栏“摆乌龙”。“税金:/”的写法到底指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还是由实际情况待定,双方因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房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两份买卖承诺书写法不一致

2010年8月10日,某宇地产公司与陈小姐签署《承诺书(买)》,约定:“本人同意交付给广州市某宇地产公司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购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XX号1XX房(下称该单位)之诚意金……如在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之内该单位同意成交,则诚意金即时转为定金。本人同意下述条件:1.面积:72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为准);2.买价:玖拾万元整;3.交易日期:待定;4.交吉日期:待定;5.交吉状况:现状;6.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7.税金:/;8.中介费:贰万柒仟元整……”。

双方还约定,若某宇地产公司在2010年8月18日前未能与卖方达成上述条件,则须即时无息退还上述诚意金予陈小姐。若陈小姐或违反上述任一条件,则作为违约处理,诚意金不予退回,并支付上述中介费予某宇地产公司”。

2010年8月12日,某宇地产公司便与房屋所有权人胡先生签署《承诺书(卖)》,在其中“税费”一栏,约定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家支付;同日,某宇地产公司将陈小姐交付的5000元诚意金作为定金交给卖家。

最后,某宇地产公司通知陈小姐前往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但陈小姐不同意负担房屋交易税费,最终拒绝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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