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这是自2001年该办法实施以来,市住建部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办法》意见稿明确,包括订金在内,商品房预售款将实行“专款专用”,开发商若直接收取将被暂停预售资格。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这是自2001年该办法实施以来,市住建部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办法》意见稿明确,包括订金在内,商品房预售款将实行“专款专用”,开发商若直接收取将被暂停预售资格。此外,新办法对预售款使用支取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
规定
商品房预售款设监管专用账户
根据意见稿,今后开发商在申请预售证前,须确定项目的监管银行,与银行签署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同时,包括订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均须纳入预售款专户管理,以保证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区房管部门、区交易登记机构将使用“佛山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对每套商品房预售款进入专用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若开发商违规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或未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以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内容
支取预售款要编制用款计划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编制的用款计划中,“应按照结构完成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另外,“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中,住宅项目应包括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预售款进账额达到项目销售总额的10%后,可以申请使用预售房款”。
影响
或能减少烂尾、迟交楼现象
重新修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较2001版老办法相比,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加强了预售款使用支取的管理。“此举初衷是为了将房企建设进度纳入政府监管,制定计划可令政府掌握房企部分运作情况,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烂尾、延期交付等现象的发生”。业内资深研究人士骆先生表示,他表示,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接连调控,导致房地产市场环境欠佳,很多房企开发的新项目的建设进度赶不上计划,“导致一些工程存在延期交付甚至出现烂尾的情况。新办法的规定对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房地产行业规范发展有积极意义。”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佛山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开发商预售款使用还是比较规范的,“但新办法规定预售款必须留存一定比例,对于部分资金链偏紧张的中小型开发商来说,或加剧它们的资金链压力。”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