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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降格"为条例 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

广州日报  2012-04-10 00:00

[摘要] 目前,国务院正试图通过订立“行政规章”的方式,对保障房的牟利空间进行限制甚至完全清除。记者日前获悉,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建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

 

政府优先回购保障房

目前,正在起草的《条例》除去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功能、法律地位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

“这主要是针对经济适用房。”前述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表示,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间。除强制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之外,还可以采用对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间降至,甚至消除。

承租人收入将动态监控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制度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将对专门下发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对接。目前,该管理办法已经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起草,将在2012年完成起草修改工作,并下发执行。

记者了解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退出管理,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尝试,将通过法规的方式得以确认。其中较有共识的管理路径是,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当其超出保障覆盖标准时,将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提高,与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持平甚至超出,通过经济手段对准入退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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