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跨越“公”“私”两个阶段,主体身份、资产性质的改变,极易造成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的罪行管辖划分不明,往往给行为人以可乘之机。
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跨越“公”“私”两个阶段,主体身份、资产性质的改变,极易造成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的罪行管辖划分不明,往往给行为人以可乘之机。
规范的市场经济体系,使政府和个人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坚决消除权力资本在中间环节对国有资产的掠夺,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大反腐力度,让国企改革的既得利益者真正承担起改革的成本。
非常案件
隐匿改制企业债权“转手”成为个人股份、利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合谋伪造集资建房骗取批文造成21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等国家损失——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肖平,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犯贪污、私分国有资产、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三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把资产评低些,能不拿出来就不拿出来”
据被告人肖平供述,2002年6月中旬,国有企业徐州市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徐州市政府会议决定进行全员改制,并于当年10月份召开了改制大会,选举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确定了股份组成,11月底改制基本完成,2003年1月公司正式运行。
其间,身为新苑房地产公司经理的肖平,动起了利用改制过程个人获利的念头。于是,肖平就要求对该市某物资贸易公司欠新苑公司的位于倒马井小区的9套住房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31.30万元的债权隐匿。而被藏匿的资产,肖平则在企业改制后,又通过诉讼、债权转移等运作手段,于2004年11月份将该笔款项索回,并指使人从其他单位提取现金,以个人借款出资的名义注入改制后的公司以增资扩股。
其间,肖平则在增资扩股会上说,“增资的差额部分我个人向外借款,股份挂在我名下,这部分股份参与公司分红,用这部分红利逐渐还本付息”、“股东增资不足的部分,由我从外边募集,将来用分红还本付息,等本息还完了,股份就是公司的了,变成公司的公共股”。于是,肖平以个人名义向外借了440万元全部挂在了他的名下。2006年下半年,肖平又提出将挂在他名下的借款入股份额分别转到他人名下,公司的钱几经转手成为了借款,并连续两年参与了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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