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口市章骏夫妇(化名)买房8年,由于交房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与开发商引起纠纷,房产证迟迟未办下来,因此章骏夫妇状告开发商。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令开发商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至章骏夫妇名下。律师建议,购房者遭遇办证难,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海口市章骏夫妇(化名)买房8年,由于交房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与开发商引起纠纷,房产证迟迟未办下来,因此章骏夫妇状告开发商。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令开发商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至章骏夫妇名下。律师建议,购房者遭遇办证难,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2004年7月12日,章骏夫妇购买了海口市金贸西路一商品房,与开发商海南某实业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01.8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5.05平方米,总价为21.7万元。合同中约定了交房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延期办理房产证等相关处理条款。章骏夫妇付清房款后,开发商2005年7月20日交房,但房产证一直没办。去年4月,章骏夫妇向开发商发函催办,但无所获。
日前,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房者遭遇办证难 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这是一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作为买受人的业主,面临购房后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及时提起诉讼是必要的。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将涉案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该房产所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过户至业主名下。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107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该法第135条明确:“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业主依约付清房款,开发商在交房后未如期办理房产证过户的义务,因此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
购房者在签约购房时,应与开发商明确交房、办证的期限,并约定相关违约金。如果遭遇卖方推脱、拒绝办理房产证,应尽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