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吸引人才,公司将自有的一套100平方米房产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后员工离职,公司起诉要求员工返还房屋。因合同并无约定员工离职需返还房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2012年11月9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吸引人才,公司将自有的一套100平方米房产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后员工离职,公司起诉要求员工返还房屋。因合同并无约定员工离职需返还房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2012年11月9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生是江西人,2005年11月,南海某电梯公司与他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聘用他为长期服务对象,期限20年。同时还约定黄生签订服务协议后可获得公司提供的住房扶持金30万元待遇(按每年1.5万元算)以及相应的支付方法、违约责任。
后来,由于被告与原告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于2011年向原告提出辞职,并获同意。《辞职申请表》中“财务部结算情况”一栏无作特别注明。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以被告不满服务期限且未支付房款为由主张其应返还上述房产。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主张未收取房款,但未能对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作合理解释,其提供的《辞职申请书》上“手续移交情况”的“财务部结算情况”也无登记被告欠款的相关情况,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房款,且其后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因此,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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