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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楼市促销优惠多 购房者消费谨慎"别冲动"

羊城晚报  作者:胡莎丽  2012-03-20 09:27

[摘要] 今年3·15,佛山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楼市促销优惠多,消费购房需谨慎。

日前,佛山市工商局在3·15来临之际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购房者:楼市促销优惠多,消费购房需谨慎!

因当前国家购房调控政策未见松动,楼市销售阻力加大,不少楼盘都相继展开了各式各样的降价促销活动。佛山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促销潮中购房尤其要擦亮眼睛,注意以下事项:

1.购房应注意验明“五证”。消费者购房前必须查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规划、设计变更要知情。根据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3.房屋面积约定清。购房面积纠纷一直是楼市的焦点。佛山市顺德区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测绘误差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补偿,商家只同意承担套内面积差价。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中未约定误差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尤其要注意房屋面积款项的约定。

4.预交“定金”要慎重。高明区陈小姐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已交付定金,由于取消购房计划,要求退定金遭拒。有的开发商在《认购书》等预订房文书上作出限制退订(定)和回避自身责任风险的条款,消费者反悔时被协议条款捆住动弹不得。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消费者作为支付定金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则无权收回定金,订金则无此效力。消费者要根据自身情况,与商家事前做好协商。

5.土地使用性质要辨别。禅城区王先生支付2万元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商家承诺该房有70年使用年限,但申诉人签合同时得知房屋只有35年的使用年限,要求退回订金。消费者购房时要辨别清楚土地使用性质,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仅为40年。另外,不同性质的用地,在水、电、暖、燃气、通讯等收费标准上也不同。

6.样板间“迷象”要看清。佛山市三水区王小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楼时发现并非样板房所示阳台护栏为栏杆,而是由砖块砌成,但却无法举证开发商之前的相关承诺,难以维权。因此,样板间看起来很美,但它往往是开发商和代理商下大功夫精雕细琢的产物,在华丽的外表下却内含大玄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消费者可适当参考但不要轻信。如商家承诺,则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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