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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开发商被判违约 被判返还全部房款

新京报  作者:张媛  2012-01-04 09:50

[摘要] 交了全部房款,等去收房时却发现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了他人,并拿出另一套房抵换。近期,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全部房款及162万差价。

交了全部房款,等去收房时却发现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了他人,并拿出另一套房抵换。近期,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全部房款及162万差价。

原告

收房才知房被转卖

原告周先生称,2000年12月13日,他与海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当天支付全款购买了海天广场C810房间,合同约定2001年4月15日交房,但直到2002年9月海天公司通知交房,他发现房子已经被卖给了第三人。

原来,C810房间位于第三人想购买的两套房屋的中间,海天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就把C810号房间一起卖给了第三人,并且答应给周先生换成B座1807房。

由于B1807号房屋的面积缩小,且海天公司一直未交房,而海天公司又被另一家公司接收并另行对外出售楼盘,于是周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海天公司返还购房款、物业费、供暖费约95万,并赔偿该房屋经济损失约162万。

法院

开发商行为属违约

对此,海天公司称当时经双方协商,以B1609号房屋代替B1807号房屋交付,所以周先生的诉讼是“以交付的一份购房款,妄图套取两套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一房换一房”,而周先生也对此予以了否认。相反,可以认定周先生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但海天公司至今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海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约定的房屋出售他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判令返还周先生购房款94万余元,供暖费和物业费9000余元,并赔偿房屋损失1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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