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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新快报  作者:杨金霞  2011-08-16 15:06

[摘要]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据调查显示,超过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据调查显示,超过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新司解会不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靠自己的收入很难买得起房,都是靠父母付首付,小两口再共同还贷。即使按照新司解,单方面的买房还贷实际很难实施,因此不会催生大量的购房需求。

“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新司解”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按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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