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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做成竟索中介费

羊城晚报  作者:张生磊  2010-06-21 07:30

[摘要] 南海市民陈先生遇到这样的情况,本想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一套房,不想事后没有达成买卖协议,不仅预付的5000元订金打了水漂,还被中介起诉至法院追要失费,近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认为中介与陈先生买房之前签订的买房承诺书中一些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原则,不能视为促成交易,陈先生不需要支付中介费。

现在不少买卖二手房的市民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被房产中介要求签署一份房屋买卖承诺书。南海市民陈先生就遇到这样的情况,本想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一套房,不想事后没有达成买卖协议,不仅预付的5000元订金打了水漂,还被中介起诉至法院追要失费,近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认为中介与陈先生买房之前签订的买房承诺书中一些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原则,不能视为促成交易,陈先生不需要支付中介费。

市民陈先生看中禅城区某房产,委托佛山某地产代理公司为其与房主商洽购买房屋,并在中介的要求下与中介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承诺书》,同时支付5000元订金。同日中介又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并将陈先生支付的5000元订金给予房主。后陈先生因种种原因拒绝购买该处房产,并要求中介退还5000元订金,然而房产中介不仅不退还订金,反而一纸诉状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约订好的27720元的损失费。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中介签署的承诺书中有关无论陈先生是否与卖方最终签订合同,均应向原告支付不低于中介费的款项,违反了相关法律原则,中介方请求陈先生向其支付损失27720元的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而5000元订金,中介方已支付给卖方,事后因为陈先生拒绝购买,故5000元不应返还。

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二手房交易也渐趋活跃,部分房屋中介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私下交易,采取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内容一致的房屋买卖承诺书的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法院认为,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居间人没有介入权,不能干涉买卖双方的交易自由,且买卖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往往不能涵盖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故在买卖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即使居间人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内容一致的房屋买卖承诺书,也不能视为居间人已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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